2011年大庆师范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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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庆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23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6.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8.配合、支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十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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