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6052人阅读 2020-06-0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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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做好我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9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4)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的非直系亲属限报考生,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限报学校名单之外的学校。  (5)往届生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2)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档案材料或高一至高三档案材料。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高校,须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地(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以报名参加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  (二)报名办法  1.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网上资格审查、网上信息确认的方式报名。具体报名流程将在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http://zsks.edu.xizang.gov.cn)和“西藏微青年”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  2.考生报名时须在网上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本、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的扫描件。  3.区内高中(中职)学校就读的考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部队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考试,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在网上办理报名手续。  4.区内高中(中职)学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由学校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负责收集整理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和信息确认。  5.区外高中学校就读的其他考生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考材料和信息确认。  6.2020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学、格尔木办事处、成都设立考区。  因特殊原因需要借考的在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须网上报名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申请在西藏民族大学考区或成都考区借考,并填写上报《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各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  7.报名信息实行网上确认,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确认。如考生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而没有提交确认则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8.信息确认时,考生须按规定在网上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在西藏民族大学、成都考区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藏发改价格〔2014〕890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6元,考试文具费每生15元,借考费每生18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20元。  (三)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我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和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及其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考生学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情况审查工作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学保卫处负责,学籍情况审查工作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其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及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部队考生、驻藏部队干部、职工子女报考资格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西藏军区政治工作部、武警西藏总队政治部、驻藏空军政治部等部门负责审定。部队改制的参照执行。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必须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须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属地公安机关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须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疑的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5.考生须妥善保管好本人报名的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和提供的报考材料清晰可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凭虚假材料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依策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各地(市)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压实各(地)市招生办和报名点的工作责任,严格规范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四)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至31日,网上资格审核和信息确认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0日。  2.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5月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和“西藏微青年”公众号公布。  4.自治区招生办在5月中旬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反馈至各地(市)招生办。  5.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3)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我区高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2.体检信息由考生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西藏民族大学考区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成都考区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3.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报考公安高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策规定。  6.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7.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年被高校按志愿录取未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地(市)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各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考试面试  (一)考试  1.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汉语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凡使用“汉语”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3+文科综合”简称文史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工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史类和理工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4.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我区自主命制,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6.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二)命题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自主命制,其他科目由国家统一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命题依据为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  (三)时间  全国统考定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6月9日9:00至11:30藏语文;外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如有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艺体类加试和空军招飞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加试按《关于做好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试函〔2019〕32号)规定执行。体育专业加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空军招飞按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五)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理压力,202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单独录取批次(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次(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院校,含独立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和高职(专科)批次。  3.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  4.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个批次设置A、B、C、D、E、F、G、H、I、J共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八类:(1)军队院校(含武警院校),直招士官生院校专业;(2)公安院校、司法警官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等专业;(3)航海类院校专业;(4)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教育部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5)区内院校师范专业;(6)国家专项计划院校;(7)地方专项计划院校;(8)音乐、美术、舞蹈、体育类专业,以及其他按艺体类分数线录取的专业。  6.每个考生在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音乐、美术和舞蹈不得跨类混报)。  7.在我区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不含军队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在网上凭报名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各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  4.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高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办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5.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我区设置所有批次志愿统一在2020年6月26日至7月1日填报。  6.志愿征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招生办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在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西藏微青年”公众号公布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全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和时间等全公开。  六、录取  (一)高校录取  1.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实行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进行投档,若仍不能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即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即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所有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三)提前单独录取批次投档方式  提前单独录取批次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四)其他  1.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办校验真伪。  七、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四)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1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作弊的或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7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国发﹝1986﹞108号)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一)部分高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强基计划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高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部队生源报考我区高校,按《区党委办公厅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在内地部分省和我区内地入伍战士中招收大中专生的请示>的通知》(藏党办发〔1992〕14号)《关于认真做好我区部队生源定向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0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连读的学生参加对口高职考试,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五)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及“西藏微青年”公众号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西藏教育考试院官方网址为:http://zsks.edu.xizang.gov.cn/。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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