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含艺术类录取规则)

4819人阅读 2020-06-0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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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湛江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9

第五条 学校校址:

1.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2.基础教育学院北校区:湛江市遂溪县遂海路182号;

3.基础教育学院南校区:湛江市赤坎区寸金四横路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湛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湛江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等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1)广东省,体育类、美术类、音乐(舞蹈)类本科放在提前第二批A线录取,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科放在提前第三批A线录取,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放在第二批A线录取,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放在第三批A线录取。(2)省外详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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