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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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本科生按“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模式培养,毕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校址: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镇(草堂校区)、西安市幸福路中段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调阅档案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省份的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三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内蒙古考生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B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艺术设计、工业设计、雕塑、摄影、会展艺术与技术等五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A.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校考成绩×40%。
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工业设计依据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其余专业依据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40%+(编导类统考成绩/编导类统考总分)×100×60%。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编导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3、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40%+(校考成绩/专业总分)×100×60%。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省联考E1专业合格且在我校招生类别范围内,学校按其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社会体育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并视考生志愿和学校实际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理工类4500元/学年;管理类4500元/学年;体育类4500元/学年;外语类4500元/学年;文史类3500元/学年;艺术类9000元/学年;雁塔校区和幸福校区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草堂校区住宿费1200元/学年(暂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电话:029-82202288,029-82205014(传真),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xauat.edu.cn,邮箱:zhb@xauat.edu.cn。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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