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3385人阅读 2020-06-0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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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局函件

教学司[2013]13号

  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专业考试规范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艺术类专业选拔质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组织艺术专业考试。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专业规范省级统考组织工作,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的科类,逐步组织开齐音乐学类、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适用高等范围。鼓励省际间招生考试机构加强合作,共享优质艺术教育资源,提高考试选拔质量。加大对专业考试考场条件建设,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对考生考试过程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考生考试情况。

  二、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要在当前本地(校)划定的文化成绩录取标准基础上,立足高等艺术专业教育和学生长远发展,分类逐步提高有关专业文化成绩要求。

  三、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四、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艺术类专业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促进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委的管理,选聘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优秀高校艺术专业教师或专业艺术团体的业务骨干担任评委,并建立由权威性专家和教师组成的专业考试仲裁小组,评委及仲裁小组成员名单应参照机密事项管理。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艺考培训活动,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其他工作要求继续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9]34号文件附件1)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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